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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加强投资控制的若干意见

2017-07-15 01:14:22 百科

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加强投资控制的若干意见

杭府法审告[2013]5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档案《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 加强投资控制的若干意见》(杭建设发〔2013〕82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档案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档案法律审查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市府法[2012]19号)的规定,準予公布。 你局的该行政规范性档案的“省三统一”编号为:ZJAC16-2013-0002,请在印製和发布该行政规范性档案时,把这个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建设发〔2013〕82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加强投资控制的若干意见
  • 法规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档案
  • 颁布日期:2013-03-12
  • 实施日期:2013-05-01

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 加强投资控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2日

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

加强投资控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档案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档案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99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相关档案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範围为杭州市城区範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意见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式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切实履行对工程设计质量的管理职责,对按契约提供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準确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企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后应及时签订设计契约,并在契约中约定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和工程设计质量要求及违约条款,并严格履行契约。禁止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周期。
四、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建立项目设计内审制度。初步设计报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初步设计成果(含工程概算)进行审核,重点检查初步设计的範围、深度、与周边地块的衔接、原有管线的改造、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程概算编制的準确性等,并落实设计单位结合内审提出相关意见、措施及时调整完善初步设计档案。重大的、工艺特别複杂的项目应委託专业谘询公司进行技术审查(谘询)。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託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并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用工程初步设计或尚不完备、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投标。
六、工程设计单位是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档案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档案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各阶段的设计档案。设计档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设计规范及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编制初步设计档案必须同步编制工程概算。
七、设计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时完善初步设计档案及工程概算。初步设计档案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八、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档案编制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照初步设计档案,对施工图设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对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或不符合规划条件、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的,图审机构不予出具图审合格书,并将审查情况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工程概算是有效控制项目工程投资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图纸编制工程概算,并对概算的客观性、準确性负责。绿化、土地征迁(徵收)等专项费用若无法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準确计算的,可以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暂估标準列入概算。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工程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设计档案。因征地拆迁、规划调整及其它客观因素,需要对原设计档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由建设单位委託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调整,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因建设单位前期调查资料不準确、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档案时存在重大失误或缺项漏项,若不进行设计变更无法满足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调整的初步设计(含调整概算)审查、批准的同时,应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失误(失职)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造成重大投资变更的,依法处理。
十一、建设单位应完善工程投资控制的相关制度,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凡单项设计变更涉及的工程概算(不含土地征迁(徵收)费用)超过5%,或工程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对设计单位的项目功能完整性、技术能力、设计质量、现场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送市建委,作为设计单位诚信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三、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抄送: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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