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
- 通过时间:2018年10月26日
- 批准时间: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时间:2019年3月1日
条例全文
(2018年10月26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传统村落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注重民生、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政府主导、村民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村民遵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三)收集、保护已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指导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民俗文化和经营活动;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其他工作。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建成年代较远并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基本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列入传统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日常管理、传统建筑工匠培训、工作奖励等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应当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村落传统资源状况评估;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範围;
(三)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要求;
(八)村落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九)保护髮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髮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髮展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保护髮展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髮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协调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式报送审批:
(一)保护髮展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护髮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修改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经论证确需修改的。
第十三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传统建筑普查,提出传统建筑建议名录,并徵求利害关係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传统村落保护标誌,在传统建筑的醒目位置设定统一的传统建筑保护标誌。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建筑档案,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份。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传统建筑、河塘水系、古桥古井、道路石阶、古树名木等应当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名称给予有效保护,传承优秀地名文化。
第十六条在传统村落保护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採石、开矿等危害传统村落安全、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保护髮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外;
(二)重建、改建房屋,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构)筑物,设定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要求,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三)与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拆除或者重新装修、装饰。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九条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所有权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维护修缮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
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第二十条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採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採取招标方式的维护修缮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与传统建筑维护修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未採取招标方式的维护修缮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传统建筑工匠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传统建筑工匠参与维护修缮提供便利,不得设定排斥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建筑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
鼓励传统建筑工匠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鼓励传统建筑工匠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定。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实施建设需要。
传统村落村民易地建造住宅,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按照处置协定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破坏传统建筑的外观;
(三)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四)在传统建筑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县(市、区)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传统村落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做好民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加强白蚁等病虫害的检查,配合有关机构开展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民委员会,按照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要求,加强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传统村落的民风民俗、传统技艺、文化艺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鼓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推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在传统村落内设立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发展和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规划。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等发展乡村旅游。支持传统村落村民以劳务、传统建筑、资金等入股,参与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支持在传统村落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
(一)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创意农业等;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传统手工艺和文化创意产业等;
(三)在符合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中医中药馆、农家乐(民宿)、名家工作室等;
(四)其他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的经营活动。
鼓励传统村落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
第三十条支持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以及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情况开展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蹤监测,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违反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以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破坏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採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监督员制度。传统村落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民担任监督员。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综合行政执法範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在核心保护区内设定标识、户外广告,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要求,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传统建筑外观或者拆卸、转让传统建筑构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传统村落以外纳入传统建筑名录的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本条例传统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
《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10月26日经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依法报请批准,并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台州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截至2017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4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全国4153个、全省401个)、省建设厅公布的1批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全省636个)中,我市分别占65个、52个。此外,我市还有一批虽未列入各级保护名录,但基本形态未改、历史风貌保护完好的传统建筑。传统村落承载着台州厚重的人文情怀,不仅是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也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台州建设、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从我市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情况来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部分传统村落保存完好,也有一部分破损严重。目前全社会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意识已经形成,但是参与保护和利用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民建房需求与传统建筑保护的矛盾;二是传统村落的利用不够充分,尚有诸多限制;三是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经费来源有限。因此,为了使传统村落美起来、富起来,让全市人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2018年初形成了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6月份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城建与环资委员会,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重要条文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制工委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草案文本传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大代表,利用新老媒体广泛徵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专门到部分县(市、区)实地走访传统村落并座谈听取意见,分别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库和市民库成员座谈会,还组织赴四川广元、南充、达州等地学习考察,专门向同济大学杨贵庆教授徵求意见。在此期间,共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20余次,参会人员200多人,徵集意见、建议500余条。草案修改后又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根据其修改指导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9月份,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10月16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情况,并给予肯定。10月26日,《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三、制定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们在制定和修改条例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不牴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地方立法要求,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内容,主要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一是秉持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传统村落的保护是基础,利用是目的,合理利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针对当前我市传统村落利用不足的问题,条例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突出了利用的分量,设定了乡村旅游、经营活动、资金投入等条款,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对传统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二是秉持有形物态和无形文化保护并重的原则。传统村落应当同时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民风民俗、传统技艺等无形的非物质文化是传统村落的内在灵魂,条例专门明确了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责,设定了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规定。三是秉持整体保护的原则。条例立足本地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注重对传统村落内的建筑、自然生态、人文肌理、文化特质等进行综合保护,有针对性地设定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四是秉持“活态”保护的原则。条例注重保障传统村落当地村民的多元利益,让村民能够从保护中得到实惠,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保护和利用的积极性,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减少发生空心化的问题。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範围。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传统村落的专门立法,传统村落也没有直接的法定概念,条例明确将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作为调整对象,其中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目前尚未认定,预留了口子。考虑到历史文化名村已有相应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调整,较传统村落保护要求更高。另外,据了解省级层面将浙江省传统村落、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逐步整合为浙江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因此,条例规定传统村落被依法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上,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负领导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考虑传统村落保护主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和村民,条例详细规定了乡镇(街道)以及村委会的职责。此外,还明确了传统村落的消防安全和病虫害防治的责任。
(三)关于保护髮展规划的相关规定。保护髮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点,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的编制时限和编制主体,规定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二是细化了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内容,规定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範围,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等,并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三是明确了规划审批、修改的主体和程式,规定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还规定了确需修改保护髮展规划的四种情形。
(四)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整体保护原则,应当对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河塘水系、古桥古井、道路石阶、古树名木等要素以及相应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一併保护,并强调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名称给予有效保护。二是明确规定保护範围内的四项禁止行为,并将传统村落的保护範围格局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按照不同标準设定相应的保护要求,对传统村落实行分区保护。三是明确了传统建筑维护修缮的主体和原则,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维护修缮给予补助,并设定了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的原则和要求。此外,还就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标誌、档案以及传统建筑名录的建立、传统建筑工匠的培训等作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传统村落发展利用的相关规定。为了充分利用好传统村落,在保护的同时增强自身“造血”能力,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一是从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传统建筑生活设施,用地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二是明确将传统村落的发展和利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规划,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三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支持在传统村落内开展农业产业、服务产业以及合理利用传统建筑的经营活动,并保障村民享有合理收益。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条例设定了评估报告制度和监督、监测、警示机制,强化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对违反保护要求、损坏传统建筑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不但对单位、个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定出了规矩,明确了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6月下旬,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文本传送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并在台州人大网、台州日报、台州电视台和台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广泛徵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坚的带领下,分别到黄巖区、仙居县、三门县实地走访传统村落并座谈听取意见,召开了市级相关部门、地方立法专家库和市民库成员座谈会,专门向同济大学杨贵庆教授徵求意见。此外,还赴四川广元、南充、达州等地,学习他们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立法经验。草案修改后又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根据其修改指导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研究、论证修改,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市法制办、市住建局沟通后,形成了草案法委审议稿。9月份,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专门就用地保障的规定再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沟通后修改完善,达成一致意见。10月16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情况,并给予肯定。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範围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本条例的适用範围以及传统村落的定义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传统村落与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的关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传统村落的定义。城建与环资委员会建议增加“台州市政府认定的传统村落”纳入传统村落的适用範围。法制委员会认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这三者虽然有所重合,但是在数量、管理体制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为了进一步理顺三者的关係,建议将传统村落同时为历史文化名村的直接适用历史文化名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史文化村落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增加第三款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二、关于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职责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的职责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建议对相关职能部门採取较为概括的表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突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村委会“指导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民俗文化和经营活动”的职责。有的意见认为,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共同负有编制和实施规划、完善基础设施等职责。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国家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可能发生改变,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相关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与村庄规划的关係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停止已经依据村庄规划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活动不够合理。城建与环资委员会审议时建议将审批和修改分列为两个条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委託审批会降低规划审批的层级,不利于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有的意见认为,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传统村落还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法制委员会认为,经与省建设厅沟通对接,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具体审批和修改程式可以参照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定,建议将传统村落保护髮展规划的审批程式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与《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村庄规划的审批程式相一致;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与环资委员会等的意见,建议对第九条、第十条作相应修改;并增加一条关于规划修改的规定,明确确需修改规划的具体情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传统建筑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分别对传统建筑保护标誌和档案建立、传统建筑维护修缮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条例(草案)》没有规定传统建筑的概念,不利于法规的执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必须发挥传统工匠的作用。有的意见认为,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是维护修缮的第一责任人,与使用权人要有所区分,政府应当履行兜底的职责。法制委员会认为,明确传统建筑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保护传统建筑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九条增加关于传统建筑的定义条款,并增加一条对传统建筑保护名录的形成作出规定。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相关意见,对维护修缮责任人和维护修缮要求分别设定两个条文,明确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村民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维护修缮责任,增加传统建筑工匠参与维护修缮活动的相关规定等。(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关于用地保障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传统村落的用地保障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导致农村建设用地额外增加,不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用地保障的规定,对于解决保护传统建筑和农民建房需求的矛盾,具有实质性意义。法制委员会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并书面徵求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建局的意见后,在符合国家《镇规划标準》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的基础上,兼顾控制建设用地和保障农民建房需求,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传统村落村民易地建造住宅,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按照处置协定收归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整体保护和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法规内容着眼于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和建筑似乎不够全面,应当对村落内的自然生态、人文肌理、文化特质等进行综合保护。有的单位提出,地名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应该给予有效保护。法制委员会认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应体现整体性,村落内的传统建筑、古树名木、道路石阶、河塘水系都不可或缺,地名文化、民风民俗、传统技艺等更是内在灵魂,建议增设相关条文对这些因素一併予以保护和传承。(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传统村落发展利用的规定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发展和利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要协调发展。城建与环资委员会提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当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有的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利用的篇幅过少,建议适当增加。法制委员会认为,对传统村落最好的保护就是“活态”的保护,要在保护的同时注重村落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村落“造血”能力,并让村民能够从中得到实惠。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与环资委员会以及其他意见,建议对传统村落发展利用分设多个条文,增加规定鼓励合理利用传统村落的内容,对发展农业产业、服务产业、文化创意产业、设立乡村振兴学院等加以支持,并增设具体措施保障传统村落以及当地村民的多元利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条款设定和罚则设定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设定了违反保护要求、阻碍修缮、损坏传统建筑的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与前面的义务性规范的表述相对应;对损坏传统建筑的处罚数额应当比照历史建筑适当降低。法制委员会认为,设定法律责任应体现过罚相当,切实可行,并应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本条例不作重複规定。因此,建议对《规定(草案)》的罚则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与环资委员会以及一些部门、专家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使条文内容更为準确规范,制度设定更加科学严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传统村落承载着厚重的台州地域文化,是不可再生的、潜在的旅游资源。随着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由于保护体系不完善等原因,部分传统村落正在逐步地遭到损坏乃至消失。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切合台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