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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贫困户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2018-04-11 16:48:08 百科

邕宁区贫困户产业化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邕宁区发展生产支持精準脱贫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加强产业化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髮挥效益,促进贫困户脱贫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各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两区”对口帮扶资金、城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以及企业、社会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的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产业化扶贫项目扶持对象为2016年全城区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二章项目计画编报
第四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编报要与城区脱贫攻坚整村推进规划相街接,符合邕宁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扶贫政策要求,要有短、中、长期种养项目,达到短期脱贫增收和中长期发展致富目标。
第五条产业扶贫项目编报要尊重贫困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进村入户调查摸底,召开民众会议,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扶持标準:
(一)种植类
1.市扶贫办确定扶持标準:园林绿化苗木每亩补助1750元,百香果每亩补助1400元,柑桔每亩补助1000元,牛大力每亩补助2000元,辣木每亩补助4000元,种桑养蚕每亩补助700元,小蚕共育每张补助180元;
2.城区自定扶持标準:由各乡(镇)选择不超过5个产业,经城区扶贫指挥部审定后,作为本乡(镇)扶贫主导产业进行扶持,除市扶贫办已确定扶持标準的项目外,其他种植项目扶持标準为每亩补助1000元。
(二)养殖类
肉牛每头补助2500元,猪、羊每头补助500元,禽类每羽补助15元;其他特种养殖项目扶持标準以栏舍或养殖池面积计,每平方米补助100元。
所有种养殖补助项目为当年新种新养项目,每户累计补助最高限额标準以户为準,最高限额为1人户2000元/户、2人户3000元/户、3人户4000元/户、4人及4人以上户5000元/户。
第七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编报程式:
(一)由乡(镇)、村委、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生产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贫困户的种植意愿、存在困难、帮扶需求等基本情况,引导帮助其确定产业发展计画。
(二)各乡(镇)汇总各村、各贫困户的产业调查摸底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导向、区域资源、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户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本乡(镇)年度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画,确定扶持对象、产业项目、发展规模、扶持资金,填写《邕宁区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画表》(附属档案1)。
(三)各乡(镇)将年度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画报城区扶贫指挥部审批后,由城区财政局编制产业项目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画,统一调配安排项目资金到各乡(镇)。
第八条年度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画必须在每年3月上旬前完成编报审批。
第九条经城区扶贫指挥部审批的项目计画,不能擅自变更,如果项目确需变动,需要由乡(镇)政府行文上报城区扶贫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项目实施。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启动资金拨付
第十条贫困户和帮扶责任人共同研究,提出发展产业项目计画和预拨启动资金申请,由各乡(镇)进行审批后,根据资金需求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先预拨60%,项目实施完成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剩下的40%。
第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启动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式:
(一)贫困户申请和乡(镇)审批。由贫困户提出项目启动资金预拨申请,并填写《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预拨资金申请表》(附属档案2),经贫困户本人签字,结对帮扶干部、第一书记、乡(镇)包村干部、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审批。
(二)申请预拨启动资金。各乡(镇)审批后,填写《贫困户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附属档案3)和《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花名册》(附属档案4),统一报城区扶贫指挥部审批,申请拨付启动资金。
(三)资金预拨。城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的资金额度,拨付启动资金至乡镇,由乡镇划拨资金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四)农户签领。项目启动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后,各乡(镇)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花名册(附属档案4)给扶持对象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各乡(镇)产业化扶贫项目启动资金申请要在3月中旬报城区扶贫指挥部审批,3月底前完成启动资金预拨到户。
第四章产业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乡(镇)应结合实际做好产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机构、项目实施计画、实施步骤、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乡(镇)、村、包村干部、帮扶责任人按计画组织扶持对象实施产业项目,城区农林水利局做好产业项目实施的督促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由贫困户自行购买种苗、种植或养殖、经营管理,可自愿与公司或合作社签订协定,保底收购农户产品。
第十六条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种植户(养殖户)成立种养专业合作社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解决产品销售问题。
第十七条城区农林水利局和有关科技部门要加强培训跟蹤服务,做好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的技术指导,提高农户种养技术水平,确保项目成功。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填报《邕宁区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报表》(附属档案5),于每月25日前上报城区扶贫指挥部。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要形成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内容,并附《邕宁区产业化扶贫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附属档案6)。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完成,由各乡(镇)、村委、包村干部、帮扶责任人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扶持对象实施的产业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城区扶贫指挥部,申请城区级抽验。
第二十一条乡(镇)级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需包括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参加验收人员、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验收表》(附属档案7)。一户一表,并附上每户各项产业验收照片(照片上要有户主姓名、所在村坡等信息,并有户主或家庭成员在内)以及发展产业项目购买种苗、肥料、饲料、修建栏舍等支出凭证。
(三)《扶贫产业项目验收花名册》(附属档案8)。
(四)《扶贫产业项目验收签到表》(附属档案9)。
(五)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包括各项产业计画、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六)项目实地验收照片。
以上材料各乡(镇)需在申请城区级抽验时,一併提交城区扶贫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城区级抽验由农林水利局牵头,联合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按照10%的比例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抽验审定。
第二十三条城区级抽验材料:
(一)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包括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参加验收人员、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扶贫产业开发项目验收表》(附属档案10)。
(三)《扶贫产业项目抽验花名册》(附属档案11)。
(四)《扶贫产业项目验收签到表》(附属档案9)。
(五)项目实地验收照片。
第二十四条验收标準参照各类产业项目种养植标準执行,种植项目成活率达到95%以上评为合格,养殖项目按实际成活数量进行验收。
第六章项目验收公示及资金划拨
第二十五条经乡(镇)验收、城区抽验合格并公示后,拨付给扶持对象剩余40%产业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扶持对象实施产业项目过程中如有变动的,按照实际验收情况拨付扶持资金。未达到原计画发展规模的,以补助资金实际总额度为基準,相应扣减剩余补助资金;超出原计画发展规模的,以补助资金实际总额度为基準,相应增加剩余补助资金,但不能超过1人户2000元/户、2人户3000元/户、3人户4000元/户、4人及4人以上户5000元/户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公示及资金划拨程式:
(一)验收公示。由各乡(镇)按照扶持对象实际种养规模确定最终补助金额,将产业扶贫项目的扶持对象、扶持项目、实际种养规模、补助资金总额度、已预拨启动资金额度和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额度在乡(镇)、村(行政村)二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拍照留档。公示样式参照附属档案12。
(二)申请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贫困户填写《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结算资金申请表》(附属档案13),并附上《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验收表》(附属档案7)作为验收证明材料,经贫困户本人签字,结对帮扶干部、第一书记、乡(镇)包村干部、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审批。各乡(镇)填写《贫困户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附属档案3)和《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花名册》(附属档案14),统一报城区扶贫指挥部审批,申请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城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的资金额度,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至乡镇,由乡镇划拨资金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四)农户签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后,各乡(镇)要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花名册(附属档案14)给扶持对象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第七章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要注意收集保存产业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验收公示等相关材料,建立健全项目实施与管理全过程中的材料立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乡(镇)归档材料目录:
(一)项目计画编制材料
1.乡(镇)年度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画;
2.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计画表(附属档案1)。
(二)项目实施材料
1.产业化扶贫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2.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报表(附属档案5);
3.产业化扶贫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4.产业化扶贫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附属档案6)。
(三)项目验收材料
1.产业项目验收方案;
2.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验收表(附属档案7);
3.产业项目验收花名册(附属档案8);
4.验收人员签到表(附属档案9);
5.产业项目验收报告;
6.项目实地验收照片。
(四)公示公告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公示材料(附属档案12);
2.公示照片(注明公示时间和公示地点)。
(五)资金拨付材料
1.贫困户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附属档案2);
2.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花名册(附属档案4);
3.贫困户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结算申请表(附属档案13);
4.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花名册(附属档案14);
5.贫困户产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附属档案3),包括预拨资金和结算资金申请;
6.贫困户产业化扶贫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包括预拨资金和结算资金(联繫拨付银行提供)。
第三十条以上归档材料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上报城区扶贫指挥部存档,各乡(镇)留存複印件。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年度完成结果将作为乡(镇)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好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下年度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项目任务完成不好的乡(镇),予以相应扣减年度考核得分,并在下年度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扣减。
第三十二条对有非贫困户冒充贫困户领取补助资金或贫困户将给其产业扶贫资金全部或部分未用于产业项目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将未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持资金追回。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挤占、挪用、拖欠、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追回项目资金,并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城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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