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管理,根据省扶贫移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的通知》(川财农〔2016〕170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德阳市旌阳区扶贫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市旌府办发〔2016〕69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指区级安排,用于对全区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分险基金专户存储于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信贷业务本息,合作银行对专户资金有权优先获得支付。分险基金未按双方协定约定的情况发生代偿行为时,区级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新的业务。分险基金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準利率。
第二章分险基金来源
第四条分险基金由区级有关部门按扶贫小额信贷计画安排,初始规模由区政府与合作银行商定,每季度按扶贫小额信贷余额的10%予以补充。
第五条分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分险基金。
第六条按照捐赠人意愿,可将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分险基金。
第三章风险补偿範围、方式和办理流程
第七条贫困户贷款发展产业,必须购买农业政策保险,并引导其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在贷款期间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合作银行。当发生灾害、意外等造成贫困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可申请保险赔付进行代偿,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申请使用分险基金。
第八条合作银行按照契约约定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可通过贫困户购置的保险申请的赔付资金先行清偿,不足清偿的,由合作银行按规定比例扣划区级分险基金进行补偿。
第九条贫困户贷款损失由分险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承担。扶贫贷款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必须按规定履行催还义务,对有偿还能力而未还的由合作银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回,对因市场、技术因素造成贫困户较大损失,并确实无力偿还的贫困户,合作银行可按照规定程式申请使用分险基金进行补偿。对骗取套取扶贫小额贷款的,分险基金不予补偿;已经取得补偿的,予以追回。
第十条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同时按约定扣划分险基金代偿,代偿缓冲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贷款由分险基金代偿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贫困户借款契约和借款凭证;
(二)评级授信证明;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催收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文书。
以上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的A4纸複印件,并加盖印章。
第四章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对分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民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区级有关部门按此办法与合作银行签署分险基金担保契约。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