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1999年7月19日大连市政府大政发〔1999〕68号档案公布;修订后《办法》共十二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连市政府大政发〔1991〕59号档案发布的《办法》即行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地点:大连市
- 实施:发布之日
- 属性:管理条例
修订信息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68号档案公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準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对水泥、水泥製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散办;水泥製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製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使用水泥情况报送散办。
第七条 水泥製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市及县(市)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準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準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託散办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许可权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59号档案发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修改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3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十二、《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68号公布;2003年市政府令第37号修正;2009年市政府令第104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三)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