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遵义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8-06-08 22:09:14 百科

遵义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遵义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準》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範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拆除工程等工地内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管审批、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建筑工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有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建筑工地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检查和考核内容,在巡查工作中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管理检查的内容之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建筑工地合理设定工地食堂,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地食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制定并完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负责对建筑工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地需设定食堂的,应依法向所在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应依法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从业。建筑工地项目方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并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契约时,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设定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工地食堂。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建筑工地食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製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製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其他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未经许可设定建筑工地食堂的,由所在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从重处罚;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条建筑工地食堂违反《食品安全法》进行生产经营的,由所在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第八条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除採取抢救、调查与控制措施外,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务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置。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