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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018-03-09 02:09:11 百科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013年3月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3〕48号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书名: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 类别:法文
  • 出版时间:2013年3月27日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我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準规范,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27日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属档案),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辖区内市县(区)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建制镇的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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