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省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湖北省发布了《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省内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心河流治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资金支持、省级奖补结合、绩效评价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包括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建设管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和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初步设计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行业或河道整治乙级(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省水利厅审批。
第七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编制,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覆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计画,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会同省水利厅确定项目资金计画,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奖励资金按照“早建早奖、晚建晚奖、不建不奖”的原则,对中部地区、西部和享受西部地区分别按规划控制投资额的20%、1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为和景观工程、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要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主体工程按计画完成,按期验收。
第十三条 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是否越权调整资金计画,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準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未按要求整改的,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资金执行等情况报送同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契约管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由市县政府负责组建,报省水利厅备案。项目法人申报和批覆档案应明确法人代表、内设机构和主要组成人员。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要具备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要具备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法人即可组织工程建设实施,批覆的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应一次全部招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覆的初步设计,委託原初步设计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水利厅备案(省直管市直接报省水利厅备案)。实施方案存在设计变更的,执行《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施工单位资质应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堤防工程施工专业三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应通过招标或委託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实行建设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要履行开工报批手续。开工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应明确项目建设行政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建设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资金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在省水利厅统一指导下,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和通报制度。项目法人每月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所辖地区项目的进展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对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鈎。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 市县要积极推进中小河流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管理主体,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落实管护措施,确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成发挥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鄂水利规〔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