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标準化是指在水利(水电)制定、科学技术、水利建设与管理等实践中,对重複性事物和概念(标準化对象),通过发布、实施标準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全部活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水利(水电)标準化
- 外文名:water resource [waterpower] standardization
- 学科:水利工程
- 领域:水利
- 範围:科学技术
- 作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
简介
水利(水电)标準化是指在水利(水电)制定、科学技术、水利建设与管理等实践中,对重複性事物和概念(标準化对象),通过发布、实施标準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全部活动。
水利标準化发展沿革
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在创建都江堰的过程中总结出了“深淘滩,低作堰”,并把这“六字”经验作为治理都江堰的引水防沙準则。1949年以前中国的水利(水电)标準化进展缓慢,仅发布100多项标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标準化工作得到较快发展。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发布实施,从此,中国标準化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到2001年10月共制定有关水利(水电)的国家标準51项,现行有效的水利部行业标準合计390项。
水利(水电)标準化的内容
包括制定标準,组织实施标準和对标準的实施进行监督
(1)确定水利(水电)标準化工作範围。经协调,国家技术监督局明确规定了水利行业产品标準的归口管理範围;规定水利行业强制性标準的代号为SI,,推荐性标準的代号为SL/T。
(2)制定与发布了《水利(水电)行业标準管理办法》。规定标準制(修)订的技术要求;规定标準审查、报批、发布、实施、监督的要求。
(3)编制水利(水电)技术标準体系。
(4)制定与发布《水利(水电)技术标準编写规定》。根据标準化“统一、简化、协调、最佳化”的基本原理,对制(修)订技术标準做出了统一规定。标準的基本内容包括:前引部分(标準封面、扉页、发布通知、目次等),正文部分(总则、术语、代号、计量单位、技术内容等),补充部分(附录及附加说明)及“条文说明”等,并提出以下要求:①标準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方针政策;与同级标準应协调一致;行业标準不得与国家标準相牴触。②标準规定的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文字準确简练、逻辑严谨、通俗易懂;章、节、条、款的划分及编排格式等应符合编写规定。③制定标準必须採用法定计量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和吸收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
水利技术标準体系
为今后制定水利技术标準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画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水利部组织编制了《水利技术标準体系表》,以水国科[2001] 150号文批准发布,自2001年5月8日起实施。
列入《水利技术标準体系表》的水利技术标準共615项,其中国家标準113项;列入附表的由水利系统承担编制的国际标準4项和水利系统的国家级标準物质51种。
根据标準体系的内在联繫特徵和水利行业的具体特点,《水利技术标準体系表》採用由专业门类、专业序列和层次构成的三维框架结构。专业门类是指与水利部政府职能和施政领域密切相关,反映了水利事业的主要对象、作用和目标,体现了水利行业的特色,如水文、水资源、防洪抗旱、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等;专业序列是指为实现上述专业目标所採取的工程建设程式或技术装备类别,反映了国民经济领域所具有的共性特徵,如工程建设方面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技术装备方面的仪器、设备和金属结构等;层次是指一定範围内一定数量的共性标準的集合,反映了各项标準之间的内在联繫。该体系表将标準分为3个层次:基础标準、通用标準和专用标準。
工程建设标準强制性条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有关单位的教授和专家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準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该条文己经建设部以建标[2000] 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準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是根据工程建设现行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大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确定的。
《工程建设标準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6篇组成,即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涉及现行有效的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133项,选定摘录强制性条文742条。
结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行业标準化工作将进一步加强对强制性标準的制(修)订;加强水资源的节约、配置及保护标準的制定;加强对重点工程(如南水北调工程等)急需标準的制定及加强对水利高新技术、信息技术等有关标準的制定。大量压缩产品标準,让产品按企业标準的要求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使水利(水电)技术标準更好地为水利现代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