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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机动车登记指南

2018-08-28 06:28:22 百科
长沙机动车登记指南

长沙机动车登记指南

长沙机动车登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各车辆管理所受理。

基本介绍

  • 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审批对象:公民、法人、企业等
  •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车辆管理所各车辆管理分所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到3个工作日内
  • 办理时间: 8:00-12:00,14:00-17:00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

审批条件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準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準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髮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第1、2、3、4、5项变更事项的,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第1、2、3项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第6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準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準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自机动车交付之日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现机动车所有人向该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準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2、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準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4、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複印件。 不属于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更换髮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係的《居民户口簿》。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1、申请抵押登记的: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契约和抵押契约。 2、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机动车注销登记: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 5、《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属于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情形之一的,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5、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製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属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情形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六)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準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审批程式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
查验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查验机动车,查验合格后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时限:即时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1)审核相关证明和凭证;
(2)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受理业务;
(3)机动车所有人确定机动车牌照号码后,製作《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发放检验合格标誌,领取机动车号牌,自选号牌的发放有效期为十五天的临时行驶号牌。
3、时限:0.5个工作日
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即时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
1、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髮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的:
查验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查验机动车,查验合格后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时限:即时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①审核相关证明和凭证;
②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受理业务,在登记证书上籤注所变更的事项,製作《机动车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时限:0.5个工作日
2、办理变更机动车共同所有人的: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①审核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其中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是《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係的《居民户口薄》;
②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受理业务,在登记证书上籤注所变更的事项,製作《机动车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3)时限:0.5个工作日
3、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查验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查验机动车,查验合格后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时限:即时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①审核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②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受理业务,在登记证书上籤注所变更的事项,档案密封后交车主或邮寄至迁入地公安交通车管部门,并开具有效期为三十天的临时通行号牌。
(3)时限:0.5个工作日
4、办理机动车转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查验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查验机动车,查验合格后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时限:即时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①审核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②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籤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誌。
(3)时限:0.5个工作日
告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
查验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验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查验机动车,查验合格后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时限:即时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1)审核相关证明和凭证;
(2)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受理业务;
(3)机动车所有人确定机动车牌照号码后,製作《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发放检验合格标誌,领取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所有人不在现车辆管理辖区範围内的参照变更迁出车辆管理辖区业务事项。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3、时限:0.5个工作日
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即时
(四)机动车抵押登记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1)审核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2)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受理业务,在登记证书上籤注抵押登记或解除抵押事项。
3、时限:0.5个工作日
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即时
(五)机动车注销登记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1)审核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2)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3、时限:0.5个工作日
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即时
(六)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1)审核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2)核对相关证明和凭证无误后,属于未销售的或者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準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製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核心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时限:0.5个工作日
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视窗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许可权: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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