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MTA(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主要内容
其中主要内容与原则如下: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第二条即规定了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应该将给予某一成员的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也同样给予任何其它成 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是第一次进行,许多国家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还存在着根据双边协定提供市场準入机会的情况, 一下子要求所有国家对于所有的谈判範围内的服务贸易领域都实现最惠国待遇,是不可能不现实的。因此,总协定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例外,一成员可以将有关的内容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中, 在市场开放上申请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但原则上这种例外不应超过十年,并需经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议。由于最惠国待遇例外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一成员如果 要求获得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就意味着它的市场开放程度会非常 有限,而且具有对其它国家的歧视性,因此谈判中其它成员会不断 要求取消这种例外的。最惠国待遇是一般性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其 目的是保证总协定各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国服 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利益时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之下,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 立即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有关 的国际协定。各缔约方还应该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 建立一个或多个谘询点,以便答覆其它缔约方在这一方面的询问。在透明度原则下,那些一旦公开后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反 :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除外。
3、逐步自由化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即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逐步自由化的有关内容,敦促各缔约方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其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在保证权利和义务总体平衡的前提下,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逐步减少和取消各项对服务贸易发展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贸易市场準入机会,以实现其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各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多框线架下通过谈判,已经在市场準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了开放各自服务贸易市场的约束性承诺。 这些承诺为下一轮进一步开放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将不可逆转。在逐步自由化的过程中,总协定也提出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 家更大的灵活性。
4、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几总协定第十七条,它要求各缔约方在列入其减让表的服务贸易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的前提 下,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时,不管这种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它提供了相同的平等的竞争条件,不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造成歧视,就都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不同于关贸总协定下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原则。它由缔约方根据自己服务业的发展水 平承担。各缔约方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这一原则,并可为这一原则在本国某部门的实施列出条件和限制。因此,国民待遇在此时是可谈判的。除了上述这些主要的原则以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就服务贸易领域所涉及的资格承认、补贴、国际收支平衡、出于一般原因 或者国家安全原因可以採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服务贸易是第一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範畴,服 务贸易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又纷繁複杂,不可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就 能够就所有的问题作出多边的规则和纪律。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许多问题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关于补贴问题,关于 各国相关资格的认可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进一步进 行深入的谈判。一般认为世贸组织即将于2000年发动的下一轮谈判的最主要内容将是服务贸易。 除了总协定条款的谈判以外,另外一个谈判的内容就是各国的市场开放问题。 服务贸易所涉及的服务部门过于繁多,因此,当时的服务贸易谈判委员会为了便于各国的谈判,就对应纳入谈判的服务部门作了界定,主要包括了商务服务、邮电通讯、建筑及相关工程、商业分销、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旅游服务、文体娱乐服务、交通运输等等。这仅是大类的区分。每一大类又可分为具体的小的类别,比如,所谓的商务服务,又包括了专业人员服务,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房地产,租赁,以及包括广告、市场调研、管理谘询、技术测试等等在内的其它商务服务。谈判这些部门的市场準入和国民待遇。也就是说,每一国家将其承总再讲的部门列入减让表,并对应每一种服务的四种方式,列出在市场準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并谈判逐步取消这些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各国均提出了服务贸易的减让表,作出了市场开放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