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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019-12-21 15:12:33 百科

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指的是一种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的工作程式。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1]29号)。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申请材料

1.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电子数据核查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贸易外汇支出,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因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或因市场行情变动等客观原因多付汇造成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
(2)因行业特性、经营或结算特点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预付货款大幅增加的;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时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本规程关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相关规定,持有关单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传送指定金融机构。
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範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管理原则

1.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契约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契约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
(2)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4.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注意事项

1.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複印件5年备查;企业留存《登记表》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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