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基本原则,各国公认、贯穿于战争法全局、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最基本準则。主要有: (1)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战争法是强行法,必须绝对预以执行。战争法规在制订时就已经考虑到“军事必要”问题,不能以任何藉口取消战争法规定的义务。(2)条约无规定情况下不解除当事国尊重战争法义务的原则。随着军事科技的迅速发展,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发展往往超过战争法的步伐。因此,战争法要求在条约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仍不能为所欲为,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手段方法仍应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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