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範的内容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权委託书》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档案及身份证件複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複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範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件複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件複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权委託书》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档案及身份证件複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複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範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件複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档案或者许可证件複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