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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2021-04-21 10:13:00 百科

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是1955年6月15日订立于海牙,至今尚未生效。共13条,主要内容有:(1)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规定。(2)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规定。

(3)如果某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範在一定情况下既未规定适用住所地法,又未规定适用本国法时,该缔约囯不承担适用上述所规定的义务。(4)公约所称住所,指某个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者为限。(5)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非缔约国可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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