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银川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
- 编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 时间:2010年
- 地区:银川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谘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局负责本市範围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银川市科技局综合科技科具体负责办理。经银川市科技局登记前审查同意成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银川市民政局进行依法登记。
第三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申请银川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範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四)有必要的场所。
第五条 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应按《办法》规定向银川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成立申请: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情况、场地情况、开办资金情况、创办目的和业务範围等。
(二)填报《银川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请在科技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
(三)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人事关係所在单位意见。
(四)组成人员名册和基本情况: 包括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身份证明,在职人员要出具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
(五)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準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许可的档案,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专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範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式;终止程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资金到位情况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其资金验资报告时间在6个月内有效;
(八)设备及设施清单。
(九)场地证明: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契约複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必须有使用权证明。
银川市科技局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要及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其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其申请事项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其申请事项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噹噹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银川市科技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档案。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档案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由银川市科技局批准设立、经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受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报送银川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检。接受科技局年检初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在宁夏民政厅信息网站“最新公告”一栏中下载,(一式二份,A4纸双面印)。
(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画。
第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银川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者合伙、个体等民事主体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向银川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银川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申请表,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式的原始纪要。在申请书上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资产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档案等。银川市科技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档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后报银川市民政局批覆。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银川市科技局提交的材料及填写的表格: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複印件;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
银川市科技局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档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银川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银川市科技局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市範围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本市範围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本市範围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银川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市範围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银川市民政局指导本市範围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银科发〔2003〕7号)档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