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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併

2021-03-06 22:50:53 百科

商业银行合併

商业银行合併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併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併和新设合併。吸收合併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併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 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併,合併后,甲继续存在,乙、丙银行消失。

合併后的银行仍沿用甲银行的名称,乙、丙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都由存续银行 (甲银行) 承继,其股东也成为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合併,又称创设合併,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併后,在合併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併后,三家银行同时消失,另外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用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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