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普遍性又称“法的普遍约束力”。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範,为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或国度的一般人或组织的行为,规定了统一的和普遍的模式、方向和标準。在法所设定的条件下,一般的人(所有的人)可以做什幺、必须做什幺和禁止做什幺,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同时,法的普遍性还包含着在法所设定的同样情况下,可以同样和反覆适用,而不应超过法定条件对个人或组织採取特殊对待,或者仅仅适用一次。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概括性密切相关。法的普遍性侧重于从法所涉範围内的作用和效力而言,法的概括性则侧重于规範本身的普遍性。二者都表明:有权制定该法的机关在其职权範围内依照法定程式制定或认可的规範性法律档案,在该机关管辖领域内,要求所有的人和组织普遍遵行,合法权益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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