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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陷阱》读后感_1500字

2019-10-07 11:16:50 读后感

《美国陷阱》读后感1500字

那么美国这部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应当如何理解呢?  《美国陷阱》一书尽管记述了大量富有意义的法律分析,但无可避免的洋溢着一种“受害者控诉”及法国民族主义味道。这种情绪反应是完全正当的,因为美国的司法过程造成了对法律的明显滥用以及对被告人权利与尊严的不公正对待。但是美国《反海外腐办法》体现的全球治理中的一般性问题与结构性矛盾更加值得认真对待:  其一,美国法观念中的自我中心主义导致了国内法代替和僭越国际法的趋势,《反海外腐败法》就是显着例证;  其二,《反海外腐败法》所指向的国际贸易与商业实践中的贿赂行为尤其是“中间人贿赂”是普遍存在的,不仅法国企业有,美国企业也有,因而这是全球商业治理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其三,国际层面针对普遍的商业贿赂缺乏有效的国际法规制尤其是强有力的制裁机制,依赖各国自行规定又会遭遇“自己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困境;  其四,美国国内立法试图提供一种在国际法有效机制存在薄弱甚至空白的条件下强制规制的法律模式,是美国自我认定的全球公共服务与公共品供给的一种替代方案,由此造成的长臂管辖权问题;其五,美国无论具体动机如何,其长臂管辖权陷入了其他各国的“司法主权抗争以及美国自身选择性执法的双重困境之中,既不合法,也不公正。从国际法理而言,这种长臂管辖权是一种本质上的“帝国霸权,是未经被治理者同意的暴政和僭政。美国民主不能为长臀管辖权提供正当的政治基础,因为美国民主只能为纯粹的美国国内法律提供权威来源。所以,这部法律的域外效力存在结构性的民主正当性赤字”,是介乎美国国内法与真正国际法之间的“帝国管制法”。在奉行主权平等与民主法治的全球化时代,这种法律仿佛中世纪或殖民时代早期的遗迹,有待全球治理领域的制衡,批判和清理。

毕竞,美国司法部无法摆脱国内巨型企业的政治游说和压力,无法摆脱美国国家利益的限定和塑造。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司法部,不是“联合国”的司法部;  美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这是长臂管辖权的不正义性的法理要害所在,如果美国司法部果真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美国的司法独立果真能够做到摆脱国内企业利益及国家利益,这种对全球治理“警察权”的强制获取与僭越也许不会激起太大争议,在全球治理体系成熟之前这种做法甚至具有“自愿奉献者”的道德正当性。但《美国陷阱》以法国人的实证经验证伪了该法的正当性动机和基础,用大量细节披露美国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的复杂过程与自身案件进程的微妙扣合关系。这起收购案惊动了法国社会,甚至引发法国内部政治斗争,也造成皮耶鲁齐对法国政治的某种不信任。

皮耶鲁齐正确看到了二战后欧美关系的不平等性,这种关系根源于美国对欧洲的“重建”及由此造成的“准殖民地化”的制度后果。同样在本书“尾声”中,皮耶鲁齐特别提到: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洲各国逐渐默认服从美国法管辖。而直到如今,它们仍然无力设置类似的机制用以自卫或者进行反击。”  实际上,欧洲对美国法的服从要早得多,从“马歇尔计划”及联合国体制创制以来就已成为现实,欧洲的反击也是从零星状态到集体行动,起初是“戴高乐式”的法国反击,后来是欧盟作为整体的讨价还价,但未能形成针对美国的“去殖民化”框架。欧洲显然不是美国的“领土殖民地,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美国的“制度殖民地”。正是在《美国陷阱》中颇受皮耶鲁齐质疑“亲美”倾向的马克龙,在总统任上多次表达了“法国自主权”的立场和改革倡议,也试图推动欧盟的自主性改革,以便平衡制约美国过强的支配权,甚至包括平衡制约中国“一带一路”的渗透与影响力。皮耶鲁齐跳出了自己的悲情个案,提出了一项政策性呼吁:  欧盟层面建立欧洲反腐败办公室,与美国司法部对等制衡,保护欧洲企业及整体利益。(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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